Member Research 以文會友-會員研究成果
以化學物質風險治理作為權限:歐盟與臺灣管制機關之比較
借鏡歐盟案例後,臺灣的化學物質風險治理機制與能力,還有哪些可精進之處呢?
本文為瞭解臺灣在化學物質的管制機制及能力是否完備,採取比較研究法、文本分析法,比較和分析歐盟化學總署與臺灣毒物及化學物質局針對化學物質風險治理的案例,發現臺灣缺乏如同歐盟以風險評估(如:風險評估委員會、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風險溝通(如:執法論壇)為主要職能的單位,且既有的風險評估、風險溝通機制與網絡,仍有可改善或制度化的空間,而此缺失可能將不利臺灣化學相關產業的轉型等,故作者對此提出如何建構管制機關風險治理能力的政策與修法建議。
林木興、周桂田(2020)。以化學物質風險治理作為權限:歐盟與臺灣管制機關之比較。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7),97-166。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17287618-202004-202011170005-202011170005-97-166
林木興 Mu-Xing M. LIN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助理教授、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台灣環境法學會理事、台灣發展研究學會理事
研究專長|風險治理與永續法制-不動產職業倫理、不動產責任投資、科技法與社會、永續治理法學、數位永續國家
個人網站|https://mxlin.blogspot.com/